為貫徹落實黨中心關于在全黨開展黨紀吸取教育的重大決策配置,深入吸取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規律處分規則》,中心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官網官微特開設《黨紀吸取教育問答》專欄,圍繞習近吃角子老虎機網站評價平總書記關于全面加強黨的規律建設的主要論說、新修訂《規則》的內容和要義,以及黨員干部在實際工作、吸取中常見的迷惑和違紀風險點等,約請中心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專家學者進行謎底,為遠大黨員干部在黨紀吸取教育中提供吸取參考。 今日推出第十六期《黨員干部可以交易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嗎?》,敬請大家連續關注。
黨紀吸取教育問答 第十六期:黨員干部可以交易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嗎?
謎底專家張海濤,中心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黨的建設教研部黨章黨規教研室講師
黨員干部可以交易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嗎?
答:依據《中國共產黨規律處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制定,黨員在交易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時,存在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同時,該條還制定,利用介入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採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交易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通過買入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贏利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從《規則》的制定來看,該條的違紀條件是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而這同時隱含了三項主要信息。
第一,黨員干部可以進行證券投資,這屬于正常的投資行為,但不得違規從事相關活動。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沒有特定發行對象,任何人都可以買入成為股東,但都不介入經營控制。事實上,有關特定黨員干部交易股票的行為,在制度制定的變遷上,也履歷了從不準交易的強制性制定到逐漸放寬鬆開的變化。比如,1993年發表的《中共中心、國務院關于反墮落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意》第一條第三項就要求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要帶頭廉潔自律,不準交易股票。1997年發表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制定了黨員領導干部不准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違背制定交易股票。直至2024年《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制定》的發表,黨員干部交易股票疑問得到進一步放寬。此中第二條制定,本制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正當的財產以正當的方式投資于證券市場,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第三條制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第二,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意味著《規則》本身并未對不准事項和行為作出詳細辯白,需要援引相關黨規國法的制定。對此,《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制定》是對《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該款制定的直接增補。
第三,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所指的不准情境和負面清單重要包含有七類行為、四類對象。依據《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制定》的制定,七類行為包含有: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陰礙或者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索取或者強行交易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幕後信息直接或者間接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起;
(3)交易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交易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控制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買入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備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律例的行為。
四類對象包含有: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分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分中掌握幕後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夫婦、子女及其夫老虎機贏錢教學婦,不準交易上述主管部分所老虎機 單機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視控制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買賣所和期貨買賣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夫婦、子女及其夫婦,不準交易股票;
(3)本人的父母、夫婦、子女及其夫婦在證券公司、基金控制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視控制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管帳(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交易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幕後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制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幕後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要在任職后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從實踐中的違紀情境來看,有三種較為多發的行為。
一是利用公款炒股,實踐中這與《規則》第三十條制定的違背國家財經規律,在公眾資金收支、稅務控制、國有資產控制、政府采購控制、金融控制、財務管帳控制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可能存在違遊記為競合,如此則需依照《規則》第二十五條制定的一個違遊記為同時觸犯本規則兩個以上條款的,按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二是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備炒股。對此類違紀疑問,應當首要從規律意識上正確定識此制定。《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制定》的約束主體是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所以作為公職人員在工作時間且利用辦公設備炒股本身便是陰礙正常工作秩序、減低工作效率的代表表現,屬于不符合工作要和解工作不達標,情節嚴重的甚至涉及違背工作規律。所以,應當正確定識此類公時私用的違紀情境,作為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首要需要遵守工作要求,炒股等屬于個人行為,不應陰礙到甚至延誤本職工作。不僅炒股等行為如此,雷同在工作時間長期在不告假的場合下外出辦私事,或利用辦公設備私自開展娛樂活動,都是嚴重違背工作要和解根本規律制定的。當然,此類情境下也要依據具體場合具體解析,尤其是結合違遊記為的頻次、違遊記為的連續時間等判定行為的嚴重水平,假如存在特別輕微的違紀情節,尤其是作風規律方面的苗頭性、傾向性疑問,也應當結合《規則》第十九條第二款有關不予黨紀處分的制定進行處理。
三是實施幕後買賣或利用未公然信息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此類違紀也應當依據買賣金額、行為頻次、違法贏利數額等因素進行違紀判定,對于到達幕後買賣罪或利用未公然信息買賣罪的入罪尺度,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查刑事責任,對于情節特別輕微的則可以結合《規則》第三十條有關違背財經規律的制定進行處理。
此外,與《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相雷同的,還有該條第二款制定的,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首要,在本性上,第二款所制定的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便是做生意辦企業,這與第一款所要求是一致的,只是表現格式上的區別。其次,這一款的約束主體并非全部黨員,由於假如不是公職人員而只是一般黨員,則應當勉勵其坦誠勞動、做生意辦企業。但對于公職人員,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制度制定,比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制定》第五條的不准性制定: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再如,相關國家法律也對此進行制定,2024年印發的《國有企業控制人員處分規則》第二十一條同樣作出不准性制定,即違背制定,個人做生意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進行投資入股等營利性活動。所以,工作地位決意了自身責任,甘蔗沒有雙頭甜,不能既想當官,又想發財,不能一邊在公家上班、接納公職人員的工資待遇,又去做生意辦企業,企圖公私雙頭占好處。
總之,《規則》和相關黨規國法為黨員干部證券投資行為劃定了行為界線、明確了行為紅線,黨員干最佳角子老虎機遊戲部應當強化規律意識,嚴于律己,務必在合規正當的要求內調換自己的行為。同時,應當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教育控制監視,率領黨員干部始終警惕此類違遊記為。
中心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吸取時報社、黨的建設教研部、機關黨委聯盟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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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據《中國共產黨規律處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的制定,黨員在交易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時,存在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僱黨籍處分。同時,該條還制定,利用介入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并投資、土地採用權出讓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交易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陰礙通過買入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贏利的,按照前款制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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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黨員干部可以進行證券投資,這屬于正常的投資行為,但不得違規從事相關活動。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證券沒有特定發行對象,任何人都可以買入成為股東,但都不介入經營控制。事實上,有關特定黨員干部交易股票的行為,在制度制定的變遷上,也履歷了從不準交易的強制性制定到逐漸放寬鬆開的變化。比如,1993年發表的《中共中心、國務院關于反墮落斗爭近期抓好幾項工作的決意》第一條第三項就要求黨政機關領導干部要帶頭廉潔自律,不準交易股票。1997年發表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制定了黨員領導干部不准私自從事營利活動,不準違背制定交易股票。直至2024年《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制定》的發表,黨員干部交易股票疑問得到進一步放寬。此中第二條制定,本制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正當的財產以正當的方式投資于證券市場,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第三條制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第二,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意味著《規則》本身并未對不准事項和行為作出詳細辯白,需要援引相關黨規國法的制定。對此,《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制定》是對《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該款制定的直接增補。
第三,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所指的不准情境和負面清單重要包含有七類行為、四類對象。依據《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制定》的制定,七類行為包含有: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陰礙或者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索取或者強行交易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幕後信息直接或者間接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起;
(3)交易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交易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控制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買入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備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律例的行為。
四類對象包含有: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分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分中掌握幕後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夫婦、子女及其夫婦,不準交易上述主管部分所控制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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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的父母、夫婦、子女及其夫婦在證券公司、基金控制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視控制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管帳(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交易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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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實施幕後買賣或利用未公然信息交易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此類違紀也應當依據買賣金額、行為頻次、違法贏利數額等因素進行違紀判定,對于到達幕後買賣罪或利用未公然信息買賣罪的入罪尺度,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查刑事責任,對于情節特別輕微的則可以結合《規則》第三十條有關違背財經規律的制定進行處理。
此外,與《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相雷同的,還有該條第二款制定的,違背有關制定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首要,在本性上,第二款所制定的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便是做生意辦企業,這與第一款所要求是一致的,只是表現格式上的區別。其次,這一款的約束主體并非全部黨員,由於假如不是公職人員而只是一般黨員,則應當勉勵其坦誠勞動、做生意辦企業。但對于公職人員,則應當嚴格遵守相關制度制定,比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制定》第五條的不准性制定: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再如,相關國家法律也對此進行制定,2024年印發的《國有企業控制人員處分規則》第二十一條同樣作出不准性制定,即違背制定,個人做生意辦企業、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股份或者證券、從事有償中介活動、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進行投資入股等營利性活動。所以,工作地位決意了自身責任,甘蔗沒有雙頭甜,不能既想當官,又想發財,不能一邊在公家上班、接納公職人員的工資待遇,又去做生意辦企業,企圖公私雙頭占好處。
總之,《規則》和相關黨規國法為黨員干部證券投資行為劃定了行為界線、明確了行為紅線,黨員干部應當強化規律意識,嚴于律己,務必在合規正當的要求內調換自己的行為。同時,應當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教育控制監視,率領黨員干部始終警惕此類違遊記為。
中心黨校(國家行政學院)吸取時報社、黨的建設教研部、機關黨委聯盟出品